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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来源: 荆州电视台 2017-03-30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李绪华)文明城市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荆州市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不仅对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促进社会文明行为规定了职责与保障,第五章还对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提出了表彰或者奖励措施。

  《荆州市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职责与保障”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依法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制止破坏市容市貌、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管理职责范围,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文明旅游公益宣传。环保、园林、水利、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有效管控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引导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门前三包、周末洁城等有益于市容市貌的活动。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教育,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宣传部门应当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传播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刊播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管理,对网络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文明行为规范。

  第五章“监督与激励”共八条,提出了对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其内容包括: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制度。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或者奖励。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企业称号的,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或者捐赠财产等形式提供支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对志愿者服务建立星级评定、积分兑换等保障、激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可以在其困难时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志愿服务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对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及人体器官的,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在临床用血、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等方面,应当获得优惠、优先待遇。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临床需要用血的,应当获得优惠、优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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