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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帮助贫困户获赔40万 受援人赠锦旗表感谢

来源: 荆州新闻网 2017-07-25

  荆州新闻网消息(通讯员连进军)7月21日,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援助律师朱天鹏一起,冒着酷暑赶往荆州区八岭山镇太平村,将讨回的40余万元赔偿款送到受援人朱某手中。领到赔偿款后,朱某的丈夫肖某激动不已,向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无偿帮助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将两面锦旗送给他们。

  今年60岁的朱某是八岭山镇太平村村民,与丈夫肖某在家种了5、6亩田,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活,唯一的儿子长期在外地打工,收入也不高,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为了补贴生活开支,朱某经邀请来到某公司下属单位打工,为该单位提供货物清理、熏蒸、门窗清洁卫生等劳务工作。

  2015年10月的一天,朱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多高的仓库上摔落坠地,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44天的治疗,朱某共花医疗费12万多元,同时她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巨额的医疗费和生活护理费使本来经济困难的家庭愈发陷入困境,全家只能举债治病。而该公司一直否认与朱某存在雇佣关系,仅在送她去医院时支付了几千块的治疗费,之后不愿再支付任何赔偿款。

  数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肖某决定通过打官司维权。通过太平村村委会的联系,肖某找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获得法律援助。接到求助后,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朱天鹏律师办理此案,为朱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她能够早日获得赔偿,朱天鹏接手此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和诉讼材料的准备工作。

  代理律师朱天鹏与朱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22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朱某是受谁的雇请、为谁提供劳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等,被告某公司还对原告朱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申请了重新鉴定。

  经审理,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某公司与原告朱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到人身损害,理应获得赔偿,所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2484.74元,还有后期护理费待5年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天鹏律师再次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继续为受援人朱某提供二审法律援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17年5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今年6月,朱天鹏再次代理朱某向荆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朱某顺利领取全部赔偿款。至此,该案历时14个月,终于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让受援人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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